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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专变“本科”,女子用假文凭入职遭拒后索赔被驳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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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专变“本科”,女子用假文凭入职遭拒后索赔被驳回

大专变“本科”,女子用假文凭入职遭拒后索赔被驳回

女子使用假文凭(jiǎwénpíng)入职(rùzhí),公司发现后入职流程被终止。女子起诉索赔被法院驳回。 苏州的张某应聘某公司质量工程师时,在简历中(zhōng)虚称(zhōngxūchēng)自己是本科学历并通过面试。公司向其发送的聘书中明确,张某提供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,张某也表示同意(biǎoshìtóngyì)。 然而,次日,公司核实发现张某提供虚假(xūjiǎ)本科学历证书,于是终止了她的入职流程。张某认为双方劳动关系已成立,起诉要求(yāoqiú)公司支付(zhīfù)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。 庭审中(zhōng),张某承认自己实际是大专学历,因觉得文凭限制发展才购买假证(jiǎzhèng),坚称自身能力能胜任岗位。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指出,张某提供虚假学历证书,违反双方约定、有悖诚实信用原则,双方并未建立(jiànlì)劳动关系,公司无需支付(zhīfù)赔偿金等费用,依法驳回了(le)张某诉讼请求。 张某不服,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(tíqǐ)上诉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(wéichíyuánpàn)。 “诚信(chéngxìn)者,天下之结也。”内诚于心,外信于人,在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中,诚信是君子(jūnzi)的(de)行为准则之一(zhīyī)。在职场中,诚信更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当共同遵循的做人行事之本,是职业活动中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。伪造(wěizào)学历虽可能求得一时的工作机会,但终究需要为个人的失信行为买单。 本案(běnàn)审理有助于规范公民诚信求职的意识,引导劳动者在应聘(yìngpìn)过程中恪守诚信,如实向用工单位提供个人信息。 同时,本案对用工单位(dānwèi)解除伪造简历劳动者劳动合同的行为(xíngwéi)予以支持,保护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,引导劳动者在应聘过程中恪守诚信,对于(duìyú)营造风清气正的求职氛围、安定有序的用工环境具有积极意义。 人社部与最高法《关于劳动人事争议(zhēngyì)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(一)》(人社部发〔2022〕9号(hào))第十九条规定:“用人单位(yòngréndānwèi)因劳动者(láodòngzhě)违反诚信原则,提供虚假学历证书、个人履历等与订立劳动合同直接(zhíjiē)相关(xiāngguān)的基本情况构成欺诈解除劳动合同,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,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、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” 人社部、最高法院《关于联合发布第一批(dìyīpī)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的通知》中就发布了一个(yígè)因虚假学历导致解雇的案例: 2018年6月,某网络公司发布招聘启事,招聘计算机工程专业(zhuānyè)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(de)网络技术人员1名。 赵某为销售专业(zhuānyè)大专学历,但其向该网络(wǎngluò)公司提交了计算机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的学历证书、个人履历等材料。后赵某与(yǔ)网络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,进入网络公司从事网络技术工作。 2018年9月初,网络公司偶然获悉赵某的实际学历为大专,并向赵某询问(xúnwèn)。赵某承认(chéngrèn)自己为应聘而(ér)提供虚假学历证书、个人履历的事实。 网络公司(gōngsī)认为,赵某提供虚假学历证书、个人履历属欺诈行为,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,解除了与(yǔ)赵某的劳动合同。 赵某不服,申请仲裁,请求裁决网络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(láodònghétóng)。 仲裁委认为,本案中(zhōng),“计算机工程专业”“大学本科学历”等情况与网络公司招聘的网络技术人员岗位职责、工作完成效果有密切(mìqiè)关联性,属于“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(xiāngguān)的基本情况”。赵某(zhàomǒu)在(zài)应聘时故意提供虚假学历证书(xuélìzhèngshū)、个人履历,致使网络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。因此,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,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(wúxiào)。网络公司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九条第五项规定,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(fǎlǜ)规定,故依法驳回赵某的仲裁请求。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(láodònghétóng)法》第八条规定:“用人单位(yòngréndānwèi)招用劳动者(láodòngzhě)时,应当(yīngdāng)如实告知(gàozhī)劳动者工作内容、工作条件、工作地点、职业危害、安全生产状况、劳动报酬,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(de)其他情况;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,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。”这条明确规定了劳资双方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如实告知义务。 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(láodònghétóng)法》第三十九条的(de)规定,劳动者以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,用人单位可以解除(jiěchú)劳动合同。就算是劳动合同已经履行了一段时间(yīduànshíjiān),劳动者欺诈行为一旦被(bèi)用人单位发现,用人单位仍然有权解除劳动合同。对劳动者最(zuì)直接的后果是无法获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,还会严重损害个人的职业信誉,影响未来的职业发展。 来源:苏州市虎丘区人(rén)民法院官网、人社部官网 面向企业,面向工会,为(wèi)亿万职工服务,宣传工人阶级创造性劳动和先进人物光辉思想(sīxiǎng)。 公众(gōngzhòng)号 (点击关注工人日报(gōngrénrìbào)微信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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